zxcvb: 學會對違法採集使用人臉資訊說“不”

學會對違法採集使用人臉資訊說“不”


2 Mar 2024 at 12:13am
【光明時評】

  作者: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2021年8月1日起,《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辨識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個關於人臉辨識適用民事法律問題的法律文件,對個人資訊權利保護與平台責任界定,都具有重要指導性意義。

  從兩年前“人臉識別第一案”,到今年315晚會曝光的知名門店非法採集人臉數據事件,再到濫用人臉信息的大數據殺熟,人臉信息已經成為公眾最為關心的敏感資訊。人臉資訊之所以重要,原因在於其不僅是人的臉部肖像特徵,而且還與個人的財務資訊、身分資訊、行為資訊等密切相關。

  儘管人臉資訊對自然人如此重要,但其法律性質仍然是民事權利,也就是說,如果自然人自己事先同意授權,那麼,資訊處理者就會合法收集並使用這些資訊。從實踐看,資訊處理者拿到我們事先的“同意”似乎並不困難,要么直截了當通過“用戶協議”的方式獲取,要么耍屈臣氏藥房屈臣氏藥房臺北店壯陽藥持久液春藥媚藥性藥增大丸犀利士威而鋼樂威壯催情藥迷藥威而鋼樂威壯日本藤素印度卡其丸美國黑金犀利士cialis德國愛神centos果凍威而鋼點花招通過與其他權利“捆綁”、作為提供服務的“對價”拿到,再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透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等方式取得「同意」。

  從「同意權」角度來看,民法典等其他法律僅明確了人臉資訊作為個人資訊的組成部分,獲取自然人同意是最重要的合法使用要件之一,但沒有明確,以非法方式獲取同意的類型維權問題。毫無疑問,這些後續問題,無論是對人臉辨識法律規制,或是對自然人合法權利保護來說都是最重要的。

  司法解釋規定,資訊處理者在取得自然人同意授權前,應明示人臉資訊處理規則,以及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自然人同意的前提,應該是建立在資訊處理者充分告知,權利人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如果資訊處理者連規則都不明說,這種事先同意授權當然屬於違法行為。

  例如,我們在使用某款App時,常常會遇到需要進行人臉辨識的情況,很多情況下,App平台只告知需要辨識的目的,使用方式和範圍都沒有明確告知。依司法解釋規定,資訊處理者缺乏充分告知所取得的同意授權,屬於侵權行為。

  例如「人臉辨識第一案」中,權利人購買年票時,經營者沒有明確需經過人臉辨識才能入園,後來經營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權利人,只能透過人臉辨識才能進園遊覽。這種方式既不能表示取得了權利人的同意,也沒有告知權利人完整的資訊使用範圍和方式,當然不屬於合法授權。

  我們經常遇到一些網路小說、網路遊戲和視訊服務,用戶想要獲取更多的服務就必須在已經完成註冊資訊基礎上進行人臉識別,這是典型的以網路服務換取用戶人臉資訊的行為。司法解釋明文規定,除非人臉資訊屬於產品或服務必需之外,其他用人臉資訊「換取」服務或產品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這種行為既違反了商業倫理,也違反了司法解釋,即便事先得到使用者同意,也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承擔。反過來看,如果某款遊戲為了依法建立的防沉迷系統,需要使用者的人臉信息,因其合法目的,在充分告知和監護人的同意下獲取使用者的人臉信息就屬於合法行為。

  在實務中,我們也常遭遇一些強迫索權,或是與其他權利捆綁授權的情況,如果使用者不同意,就無法享受一些特定服務。例如,在一些小區需要人臉辨識進入、一些售賣亭只能使用人一想就硬保羅v8印度學名藥viagra德國必邦德國黑螞蟻生精片汗馬糖必利吉雙效威而鋼韓國霸龍參韓國奇力片奇力片催情噴霧迷情噴霧迷情水液體春藥臉辨識付款、購買某項產品或服務需要綁定人臉資訊、註冊某些服務需要人臉資訊等等。用戶為了實現交易需求,不得已進行了「違心」授權。依照司法解釋規定,以上這些授權都因存在捆綁、強迫或變相強迫等情況歸於侵權類型。事後,權利人既可以向資訊處理者提出刪除要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必須強調,資訊處理者所獲得人臉資訊的授權,不存在「永久性」授權,其期限應與接受產品或服務期限契合,任何超過期限範圍的授權,或超越使用目的的授權,以及違反個人資訊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範圍的授權同意,都屬於違法行為。該怎麼對人臉辨識說“不同意”,司法解釋給予我們的法制工具要學會充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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